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05民初562号
原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新城冬奥村7栋4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凯尊五金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凯尊五金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