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XX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8102民初2923号 原告:黑龙江XX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XX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XX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XX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黑龙江XX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