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4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新城冬奥村7栋4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辛岩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新阳路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兰玉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黑05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安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有效期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宇
审判员 江志军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那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