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特19号
申请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新城冬奥村7栋4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辛岩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申请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申请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退回申请人黑龙江恒通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王成柏
审判员 孙应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