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川1902民初462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巷143号1幢2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357号4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里仁街6号3号楼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莲山湖社区1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石井街333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胡家巷128号2单元12室,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4********。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4日、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48923.72元(详见清单)。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同意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2023年11月10日,原告在恩阳区玉山镇G85落花咀电杆上做钢线时因电杆倒塌受伤,伤后原告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治疗2天后转到陆军特色医学中心治疗29天,后又转回巴中中医院治疗49天,伤情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捌级,误工期为24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90天。原告系由被告一、被告二雇佣到该项目。事故后经协商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2508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3660元、护理费16830元、交通费6030元、残疾赔偿金298498元、鉴定费2900元、精神抚慰金9900元,共计623730.4元。该费用由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赔偿155932.6元,由原告***自负155932.6元。扣减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120000元,被告***垫付的63689元,***垫付的36000元,以上费用品迭后,由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35932.6元,被告***向原告***赔偿92243.6元,被告***向原告***赔偿119932.6元,以上费用均在202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
二、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的起诉。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289元,调解减半收取4644.5元,由原告***负担1161.5元,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1元,被告***负担1161元,被告***负担1161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