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56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水务局,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东台市水务局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