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2964号
原告:重庆诚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04189K。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丽,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62129003G。
法定代表人:吴春涛。
原告重庆诚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本院已向原告重庆诚本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重庆诚本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诚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