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9381号之二 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F103、F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Y5GE7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新区新城社区小王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722943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兆东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