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3民初2622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某某,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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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