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

吉日木洛;雷波县某;雷波县交通运输局;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7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八寨乡甲谷村阿普以洛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雷波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彝族,199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上田坝乡上田坝村红苕湾组4号。 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东街皂角巷7号3幢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雷波县交通运输局、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