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7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幸福乡梨园村4组39号。
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东街皂角巷7号3幢1-3-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巷51号。
被告:***,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荷雨路二段36号12栋3单元7楼4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计2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