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457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办事处东街皂角巷7号3幢1-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倮***,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