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万瑶(曾用名:蔡万摇),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连珍,女,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
被申请人: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东街皂角巷****1-3-1。
法定代表人:马雨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蔡万瑶、王连珍与被申请人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川3434民初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804748.50元的存款,期限为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蔡万瑶、王连珍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1日向申请人**、***、蔡万瑶、王连珍履行了(2020)川343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安格建筑有限公司804748.5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蔡万瑶、王连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母 红 霞
审 判 员 罗 玉 蓉
人民陪审员 李 仙 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