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陈志雄,男,成年人,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赵东浩,男,成年人,汉族,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经理,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三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屠天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峰燕,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员,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陈志雄、赵东浩、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