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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3128号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CHENB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少园,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三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屠天云,董事长。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计968元,由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讫)。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金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毛阿贞
书记员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