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76号之二
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万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9PLQX7。
法定代表人:白忠。
被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4527179J。
法定代表人:屠天云。
本院在审理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2.00元、申请费9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