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万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9PLQX7。
法定代表人:白忠。
被申请人: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三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4527179J。
法定代表人:屠天云。
本院在审理淄博泉都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