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50号
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三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屠天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峰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卓,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