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诉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五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方景苑。
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路87号2号办公楼101-111。
被告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南路1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