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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德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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