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4368号
原告:**,住大同市。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雁琴
人民陪审员 吕继新
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