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安县华家河镇秦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2253号 原告: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2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MA112487HLQ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华家河镇秦湾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华家河镇秦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华家河镇秦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安县华家河镇秦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42元减半收取4221元,由原告湖北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