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980405874,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香茅街五洲新外滩0001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4F9CP0P,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孙家坪碧桂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2024)甘05执2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315.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77.84元(违约金以工程款152315.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自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152315.34元×3.45%÷365天×443天=6377.84元);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5231元、承担财产保全费1413元、担保费1000元、仲裁费9906元,本案执行费2721元。以上七项共计188964.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对2023年5月29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秦州区孙家坪天水秦州碧桂园小区二期18幢2层商业206室、面积47.53m²的商铺,依法委托天水中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天中恒估字(2024)第Y-072号评估报告书,对上述财产评估作价为383630元。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2024年10月10日两次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格为评估价格38363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格以第一次拍卖价格为基础,下降20%,为306904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4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秦州区孙家坪天水秦州碧桂园小区二期18幢2层商业206室、面积47.53m²的商铺以物抵债。截止2024年10月10日(第二次拍卖日),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315.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452.17元(违约金以工程款152315.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自2022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计726天,为152315.34元×3.45%÷365天×726天=10452.1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8929.48元(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计335天,为152315.34元×0.000175×335天=8929.48元),律师费15231元、财产保全费1413元、担保费1000元、仲裁费9906元,本案执行费2721元。以上八项共计201967.99元。以第二次流拍价格306904元抵偿本案的201967.99元的债务后,剩余104936.01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的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秦州区孙家坪天水秦州碧桂园小区二期18幢2层商业206室、面积47.53m²的商铺抵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的全部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