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3875号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