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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532号 原告: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9元,由原告某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