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3民初397号之二
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鸿联机械工业园18-20号车间5层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天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089237.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2019元(以3089237.3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上浮50%,自2023年1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月16日);自2024年1月17日起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广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237.38元”,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系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24年2月19日原告鑫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