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7民初15002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市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南宁广龙水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67394A。
法定代表人:莫则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海南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6号加州阳光第19层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L3L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人南宁市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1500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30318.2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318.2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