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保265号
申请人: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南宁广龙水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莫则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本院受理(2020)桂0105民初1717号原告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647056.45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6615492020450193000009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647056.45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