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8执保544号
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混凝土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2019年12月30日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715号之二裁定书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6942.11元(中国建设银行:45001604957050704184_1)。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37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