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5002号
原告: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南宁广龙水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67394A。
法定代表人:莫则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6号加州阳光第19层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L3L51。
法定代表人:胡忠琪。
被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宁乡县。
原告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南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方加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