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402民初1678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 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4栋27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 市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400068995905F。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负责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第三人:四川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计4077元,由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