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游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4443号
原告:北碚区洪仁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G19B5J。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9号1幢9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5BP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
川省资中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受理原告北碚区洪仁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碚区洪仁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洪仁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洪仁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碚区洪仁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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