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3民初6107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丝路协创中心1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PA8U2F。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2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申请人徐某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