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6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村西东环路南首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巨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中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巨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2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