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巨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6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村西东环路南首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巨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中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