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江商初字第00650号
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锡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315元(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