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171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5171号 原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681122176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虹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一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虹一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