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3205号
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八公山路与汤口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