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6623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翡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64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唐巧慧
人民陪审员 倪海英
书 记 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