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1282民初2796号 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33,8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金额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4,245.20元(利息计算以未付款项533,8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绥化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A-18园建工程用儿童戏水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雾森系统,暂定金额480,000.00元,结算方式为:甲方在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于7月30日内支付至实际到货总金额的100%,并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自第31天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20年9月15日,恒大旅游集团东北公司向原告出具采购通知,在合同基础上增设采购儿童戏水设备配件,最终总价(含安装费)为53,8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被告未支付货款。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绥化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A-18园建工程用儿童戏水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恒旅东购合字20[1.15-5]194),合同约定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雾森系统,暂计合同价款480,000.0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于7月30日内支付至实际到货总金额的100%,并约定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自第31天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20年7月28日,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依约将案涉货物通过南北货运有限公司运至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肇东市**乡**道**。2020年9月15日,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恒大旅游集团东北公司采购通知》,通知载明了货物名称、供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最终总价处金额为53,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绥化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A-18园建工程用儿童戏水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于合同签订后通过货运公司将案涉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给付相应价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80,000.00元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恒大旅游集团东北公司采购通知》中载明的53,800.00元货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货物,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以53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应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4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80,000.00元及利息48,826.67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4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528,826.67元,并自2023年5月1日起以4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 驳回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00元,由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6.00元、被告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