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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802执6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创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2民初1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滁州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6830元及其利息(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的利率按年利率11%计算,2022年5月26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被执行人滁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滁州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全椒县建设用地。上述地块已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皖1124执1082号案首查封,本院已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寄去参与分配函,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处置所得价款和其他执行款项参与分配。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述房屋由他案首查封和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2执6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