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某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广东童年之家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民申1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营某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童年之家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红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东营某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童年之家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红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民终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营某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