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3963号
原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原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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