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802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清远)产业园创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南李红沟路东和昌湾景公寓1号楼1单元19层1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802民初7290号,(2023)粤18民终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96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2月15日起以175,969.6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水作8,000元。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淡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和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并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XXX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通话内容短信形式发其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1802执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