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30号之一
原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凤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计7,093.50元,财产保全费4,990元,由***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