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30号
申请人:***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凤山路137号(***河路与公周路交叉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4,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