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59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