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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59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