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及原审被告某某、湖南省钜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湖南省钜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省钜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8)湘052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与***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2302.14元,此款限于2019年1月25日前汇入下列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某某分行;账号:某某号);
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协议签订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自行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15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即以其已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