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钜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路337号洋湖壹号1号综合楼1903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8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钜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钜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2年1月2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株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739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739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