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财保395号
申请人:宿迁市四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A6C9X5,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务商贸城17街113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617987424,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宿迁市四强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化工有公司银行存款1084637.7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化工有公司银行存款1084637.7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